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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: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
作者:  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0/04/26

4月22日,交通运输部、外交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移民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六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》(简称《通知》),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、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,有序保障中国籍船员换班、合同到期回国等,依法保障船员合法权益。

  保障物资及必需品供给 

  《通知》要求,航运企业、海员外派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体系和制度,严格落实各项要求,遵守检疫检测规定,切实加强在船船员管理,开展船员疫情防控知识培训,指导船舶督促船员做好在船和生产作业期间的自我防护,配足配齐防护用品,保障物资及必需品供给。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、直属海事局要加强行业监管,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制度,配合地方政府和各口岸查验单位做好工作。各地交通运输、口岸查验和卫生健康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,进一步优化联防联控措施,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出入境管理。相关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国籍船员换班的规定,满足船员合理离船请求;组织交通运输、公安、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,安排专门力量,加强入境船员管理,有效控制潜在的疫情传播风险。 

  《通知》要求,国际航行船舶在航行、停泊期间,参照《船舶船员疫情防控操作指南》做好疫情防控,实行在船封闭管理。落实船长负责制,加强对在船船员健康状况的监测,每日不少于两次体温测量并记录;发现异常,要及时向航运企业、海员外派机构报告。船舶靠港后,除正常换班、伤病紧急救助等必需之外,不安排船员上岸活动。同时,船舶应当加强舷梯口值班,严禁无关人员上下船,确需下船人员需做好个人防护。 

  优化出入境通关防控措施 

 《通知》明确,优化中国籍船员换班出入境通关防控措施。境内港口换班上船的中国籍船员,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到达换班港口,满足当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的,经海关检疫无异常后,可换班上船。国际航行船舶入境后,计划换班下船的中国籍船员经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后,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满14天、健康记录显示连续14天及以上正常的,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,港口所在城市政府应当给予通行便利。不满足上述条件的,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,对于海关检疫有异常或核酸检测阳性的船员,由港口所在地政府按照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;对于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的船员,要严格遵守港口所在地关于境外返回非“四类人员”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。船员在换班全过程应当做好个人防护,在隔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隔离规定,并定时按规定向航运企业、海员外派机构报告每日健康状况。 

  针对境外中国籍船员在疫情期间面临的合同到期、签证失效等突出问题,《通知》提出,要稳妥做好境外船员回国安排,我国驻外使领馆应当畅通信息报告的接收渠道,积极做好领事保护工作。对身处困境并强烈请求回国的中国籍船员,可研究以适当方式稳妥安排。相关交通运输、外事、民航部门、口岸查验和卫生健康等单位要在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,积极协调航运企业、海员外派机构等做好船员权益保障和回国入境管理工作。 

  根据《通知》,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(仅限一个国内航次)时,所有船员未出现任何症状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,由海关办理改营手续,可不再要求隔离14天,但须由航运企业和船舶向口岸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、海事管理机构,分别作出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14天内除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外不在我国港口下船、不进行船员换班、非执行公务人员不上船的书面承诺。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(仅限一个国内航次)时,自船舶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不足14天的,进出国内港口要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情况,以及船舶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信息、船员及健康信息、拟靠泊内贸港口信息、14天内人员上下船信息等,并提前将上述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国内航线有关港口企业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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